通化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项目名称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数量限制
无
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公安机关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符合要求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20元/证(一次有效),50元/证(二次有效),100元/证(多次有效)。
(二)收费依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
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国籍不确定的;港澳人员丢失证件的人员。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4月11日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
申报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申请人系非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前款第1、3、4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其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
2.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及复印件;
3.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人系台湾居民的,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照上述规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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